时间:2022/12/28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员工被公司辞退后,公司认为“多”发放了工资,要求员工退还,法院该如何处理?年4月,信宜法院受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经审理查明认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发放的工资属于“多发”,遂依法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不当得利?

案情回放

年2月1日,阮某开始就职于东莞某科技公司(下称科技公司),职位是维修师。阮某办理入职手续时,科技公司与阮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向阮某发出《入职通知书》,该通知书上写明阮某的月工资为元。年3月15日,科技公司以阮某不合格为由辞退阮某,并于当日分两次转账元共元到阮某银行账户,转账记录中附言“工资”。后科技公司认为多发工资给阮某,要求阮某退回多发的元,阮某予以拒绝,因双方协商未果,科技公司将阮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阮某返还不当得利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科技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仅载明了甲、乙双方的身份信息、合同期限和试用期三项内容,其余待填内容均为空白,包括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均未填写。科技公司虽提供了年3月15日两次转账记录的银行流水作为证据,但因劳动合同未对阮某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进行约定,无法确认阮某真实的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遂依法判决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科技公司和阮某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造成他人损失。本案中,科技公司主张阮某构成不当得利,应举证证明阮某取得的元没有合法根据且造成公司损失。其次,科技公司提供的银行流水证实公司于年3月15日分两次转账元共元给阮某的事实,但科技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未对阮某的具体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必要条款进行约定,没有证据证明阮某取得该元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基于阮某在科技公司工作的事实及实际工作时间,且该公司已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遂依法认定不构成不当得利。

法官提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利,他方受损,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具有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根据。现实生活中,用工单位多发放工资给已辞职员工的事例时有发生,如果用工单位要求员工返还,应当对多发放工资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法院会以没有合法证据驳回用工单位的请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和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上述法律规定明确规定用工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协议,但用工协议也应对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进行约定,否则不能认定该用工协议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广大用工单位请注意,劳动合同法不仅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在保护用工单位的利益。

原标题:《公司辞退员工后认为“多”发了工资,能要回吗?》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zl/pgzl/2940.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