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发布的《信宜这间商店到期不撤离?房东一番“骚操作”猛如虎!》,后续来了。 4月21日,该商场负责人邓生报料称:信宜百佳汇鞋服店于年1月29日与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自年2月1日起至年1月30日止,共八年。 年8、9月开始,商场方就多次电话联系业主见面商议续约一事,但是业主都没有出来见面,之后到了春节期间,愈发忙碌,商场方提议可否延长三两个月租期,年后再谈,业主也同意了。 而到了今年1月29号业主在未与商场方商议过租金提升的情况下,发来一份书面通知,自行将租金提升30%以上,且业主未向自己提及过后续续租租金,所以租期延长的一个半月期间,商场也如约按提升后的金额交付租金。 1月30日商场方向业主提交了续约申请,希望与业主按原来的租金及交付方式续签合同。但是业主表示已另行安排出租。商场方负责人邓先生称,对于租金提升后续租一事,业主没有给到商议的机会,延长的租赁期未到,便将商铺另行安排出租,且早在去年11月份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发布了商铺出租的信息,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自己的承租优先权。 无论在原合同的租期内还是在双方一致延长的租期内,商场方多次书面、口头、电话向业主表示要续租!但是想不到!业主在租期内就已经与第三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将案涉店面租出去了!商场方认为,业主已做出侵犯自己优先承租权的行为,已经将证据递交给法院,且法院已经受理并立案! 4月5日起业主对商场进行围闭,阻扰营业。直至4月20日商场方起诉后,业主才停止这种行为。 4月20日,商场方以业主侵犯其优先承租权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该案件已被受理。 (最后两张照片拍摄于4月22日) 优先承租权概念 优先承租权,是指租赁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在部分地区,通过地方性法规赋予了“优先承租权”法定地位。如《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年修正)第四十四条:“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一条:“下列人员在同等条件下,按照如下顺序对出租的房屋有优先承租权:(一)房屋共有人;(二)原承租人。” 以上内容为报料人商场方负责人邓先生提供的资料以及起诉文件的部分内容节选,结果以相关部门公正裁决作为最后的准则标准。大家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呢?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